所有文章, 雜誌2, 雜誌4, 雜誌6

公司倒閉——清盤還是罷工?

外國人仍然可以通過在泰國使用泰國限制業務來擁有超過國際所有權配額的土地或公寓設備嗎?在泰國政府發布的新政策中(從 2006 年 5 月開始),泰國政府不再忽視外國人對你們法律的規避。

泰國立法Soparfi 是盧森堡控股公司,允許部分國際擁有的泰國企業購買土地或公寓,只要最大海外股權不超過 49%。外國人受泰國法律允許管理擁有不動產的泰國公司,因此您可以爭辯說外國人可能擁有一種形式的永久業權財產或控制資產,這些資產通常被限制為外國所有權(土地或可能是公寓單位)外資持股比例)。

儘管泰國政府正在限制和阻止外國人濫用泰國供應商以繞過泰國的國際財產所有權限制,但在泰國監管下,由部分海外擁有的泰國公司擁有房屋實際上並不違法。泰國聯邦政府已發布指導方針和法規,當他們處理部分外資企業時,必須通過附近的土地工作場所應用。

在2006年5月土地部門和內政部發布的土地業務指南開始之前,外國人通過泰國有限的組織申請擁有住所已經很普遍。現在這不那麼典型了。根據土地業務的建議和規定,每次部分海外擁有的公司註冊房屋(超過國際所有權配額的土地或共管公寓)時,都需要從土地上對企業以及公司中的泰國股東進行調查。允許在登記之前正式工作並將財產轉讓給組織。IE 它可以是繞過法律的實際公司或設置嗎?公司的泰國股東會是真正的股東還是代表外國人擔任提名人?如果您的房屋被公司收購似乎是規避規定,正式將不允許轉讓,需要向土地辦公室報告主題並等待部長的進一步建議。

泰國當局當然不會對現有的部分國際控股的泰國供應商(大約 49% 的海外股權)擁有財產進行調查(除非他們不適應立法)。

為外國人擁有房屋而組織公司的主要功能缺點是:

1. 組織的目的可能不是繞過泰國的國際住宅所有權限制。這可能是一項非法功能,根據《民商法》和《土地法》,將合法的到位和房屋登記註冊到公司名稱中無效。

公司需要有商業理由並成為傳統企業的程序,並提交年度和諧表和正確的會計(即根據泰國法律,公司可以不僅僅是“特定職能公司”或休眠的“土地控股公司”)外國人)。

2. 外國人通常不允許在公司使用泰國名義股東。根據最新的建議,“真正的股東”大致被描述為具有充足收入和可信的金錢和就業記錄的泰國人。他們在金錢上可行嗎?在向公司註冊財產時,他們必須能夠在土地辦公室(並且存在)證明這一點。

商業

發佈留言